民事起诉状
原告:抚州怀**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抚州市****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
被告: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室
实际经营地:上海市遵义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管理费、设备押金、积分充值费余额 共计人民币****元;
二、请求被告承担上述款项自2012年06月28日起至实际返还日的 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11年11月14日签订一份编号为****的店铺合作合同,合同约定所属原告大药房的荆公店与被告合作经营;原告向被告缴纳店铺管理费、设备押金等费用,被告则依靠其网络推广优势帮助原告提高店铺产品销量。后双方均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2012年03月28日,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解除上述合同,并签订《店铺解除合同协议》;根据解除协议约定,被告从原告所缴纳的款项中扣除****元作为合同解约金;被告须在签订《店铺解除合同协议》之日起三个月内退还原告店铺管理费、设备押金、积分充值费余额共计人民币****元。至今,履行期限已过,但被告仍未退还该笔款项。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应当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严重侵犯原告之合法权益;为维护自己利益,原告依法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