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向都律师亲办案例
服务合同纠纷起诉状
来源:覃向都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5
浏览量:1444

民事起诉状

     告:抚州****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所:江西省抚州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

被 告(一):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号乙楼**

实际经营地:上海市遵义路100****36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3*******5

被 告(二):上海多购****工作室(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

执行事务合伙人:****

联系电话:3****8****

诉讼请求:

一、请求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管理费人民币****元;

二、请求两被告承担上述款项自20120616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10525日,原告与被告一订立了两份《区县级服务合作合同》和被告二订立了两份《区县级管理合作合同》,《区县级服务合作合同》与《区县级管理合作合同》是连体的,原被告就江西省抚州市****区和福建省厦门市****区两个地区的服务合作事宜作出了详细的约定。原告向被告一、二支付服务管理费用共****万元,被告一、二利用其独特的商业经营模式与强大的网络资源优势为原告吸引客源。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20120312日,原告与两被告经协商一致解除前述合同,并分别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被告(二)从原告缴纳的管理费****万元中扣除****元人民币作为解约金,余额1****元于2012615日前退还到原告账户。然,两被告于2012618日退还5****万元后,余款便不再退还,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就是不予理会。无奈,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好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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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覃向都
  • 执业律所: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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