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向都律师亲办案例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代理词(2)
来源:覃向都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5
浏览量:1919

代  理  词

尊敬的**法官:

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上海****远红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的委托,指派吴寿腾、覃向都律师在其与原告**(以下简称原告)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如无特别说明,以下均指本诉),作为其一审代理人,参与了本案庭审,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的认识,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未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其诉而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被告认为缺乏事实依据。理由如下:

一、本案所涉特许经营项目新颖、真实、有效。

(一)项目介绍

原被告双方于2011616日签订的《****国际专业视光机构全国连锁加盟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加盟经营“****国际专业视光机构”项目,该项目是为眼睛近视、弱视者提供****远红外磁波共振量子活化纯物理视力康复训练以达到视力保健和康复的目的。众所周知,大部分的近视发生属于生活习惯不利于视力健康所致。尤其是正处于身体发育期的孩子,要承受逐渐加大的功课压力,长期近距离用眼,加上不良的用眼卫生习惯,很容易得近视。另外,眼睛是人体最复杂的器官,也是每天使用频率最高的器官,得近视后显然不容易恢复。根据医学实验证明,近视、弱视都是由于眼球外肌及睫状肌的功能失调,引起眼球晶状体改变形状的结果。****视力康复训练项目是根据量子医学、分子矫正医学、材料医学和中医学的最新科技成果,采用前沿远红外康复技术,不打针、不服药、不破皮、不动手术,而是通过磁波共振器,即磁波共振视能器和视能镜进行纯物理训练,视能器是对眼睛周围的穴位进行按摩从而使眼球周围的经络畅通,舒缓眼球疲劳而视能镜是在视能器疏通了眼球周围的经络后用来敷贴于眼帘,使眼球外肌及睫状肌得到充分的舒缓,从而活化视神经细胞,达到视力恢复和保健的目的。通过使用磁波共振器的物理训练,能明显增加远红外线能量的利用率,把传统的手工点穴发展为仪器点穴,只要坚持一定量的训练和平时注意用眼卫生,近视或弱视会明显改善,裸眼视力也就会明显提升。值得一提的是,这种视力恢复物理训练法无任何副作用。

(二)技术支持

****磁波共振器是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的视力保健康复器材。经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检测为对人体无毒无害不会产生任何电磁辐射的器材。该器材是****视力康复纯物理训练项目必备的专业的独有的训练器材,拥有的技术是****视力康复项目的核心专有技术,器材结构也是根据眼部结构和远红外磁波共振量子活化原理反复实验研制的,我们不妨看一下远红外磁波共振视能器的结构,它是由一个用不导磁材料制成的棒状的能量室瓶、外面也是一个用不导磁制成的能量室盖、组成一个闭合的能量室、在室盖的顶端开一个孔称作能量发孔孔中配合一支可导磁的能量传导针、传导针一头外露用作点按穴位、另一头在能量室内与能量源连接,这样就形成了闭合的有方向的能量发射体,通过对眼睛四周的穴位按摩,能迅速起到通经活络、解除眼球外肌和睫状肌疲劳的效果。

    (三)多年的实践有力地证明该项目是有效的。

1、该项目是由深圳****视光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其在深圳有两家直营店,同时有多家加盟连锁店,该项目在深圳已经形成了成熟的经营模式并产生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2、该项目自20113月由被告从深圳****视光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使用经营资源在上海区域自开门店和发展加盟商以来,同年就在上海开了两家直营店,除原告外,还加盟了两家连锁店,即浦东高桥店和浦东张杨店,各家门店至今经营正常,管理良好,收益不错,学生和家长对训练效果好评如潮。

3、本案原告加盟连锁经营就是源于该项目的真实有效,为该项目的美好前景所动而加入的。20112月份,原告的外孙(蓬莱小学学生马小某)因严重弱视,经****客户介绍后到被告徐汇区直营店(上海市徐汇区*****号)了解试做随后进行了****纯物理视力康复训练 ,经过三个月45次的训练,马小某视力由原先非常严重弱视0.02恢复到0.30.4,因看到该方法对青少年近弱视的恢复有明显效果,马小某的父亲马某主动找到被告要求加盟“****”品牌,还专门对加盟事宜在上海和到深圳进行了专项考察,经过深思熟虑,认为操作性很强后才与被告订立《加盟合同书》并着手筹开门店的,门店开张后,一开始生意很,据被告了解,头两个月就有十余万的收入。

二、本案的经营资源真实丰富,完全能满足合同项目的正常开展和门店的正常经营。

(一)从统一经营模式来看,各加盟连锁店有统一制作的特许加盟连锁牌匾;店招统一悬挂“上海****视力康复”字样,同时配有全国连锁加盟编号、联系电话、英文和汉字兼具的****品牌商标;室内张贴统一的经营理念“专业、诚信、高效、精彩”;墙上张挂统一的视力保护宣传材料;发放统一的理论书籍《和眼镜说再见》、加盟连锁店使用统一印制的格式文本,如《****视力康复纯物理训练家长须知》、《****培训手册》、《服务手册》、《康复训练协议书》、《****近弱视记录表》等;工作人员佩戴统一的胸牌;室内装修和摆设尽量根据房屋结构做到统一。

(二)从注册商标来看

本项目的经营资源之一注册商标共有三个,分别是英文商标、中文商标及中英文合成商标。虽然这三个商标注册生效时间分别为2012628日、714日和821日,主要原因是注册生效之前还有很长的受理申请和公告时间,但不管怎样,并不影响原告此前使用非注册商标的效力,当然更未影响到原告门店的经营与广告宣传。

(三)从专利来看

本项目的经营资源之一实用新型专利共有三个,分别是一种具有适应人的瞳孔的机构的能量眼镜、一种新型的保健眼镜和一种具有新型支架机构的能量眼镜。这三项专利申请虽然是2012521日提交的,但并不影响原告使用专利技术所制造的远红外磁波共振器从事特许经营项目为自己赢利。在专利授予之前,被告只是通过专有技术来保护而已。

三、被告对原告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是其正常经营的保障。

原告于2011616日签订了《加盟合同书》,于2011625日订立了《视力康复仪器租赁协议书》,20117月起,原告就开始经营****品牌。原告加盟后,被告切实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定期与不定期地对原告的员工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光是派员工去原告加盟店专业指导就半月有余。由于当时双方信任度较高,因此被告也就根本没在意要留下书面签名的培训记录。试想一下,如果被告不是对原告悉心指导和培训,如果不是该项目真实有效,原告会这样安分平静地营业一年吗?如真是这样,原告至少会拿出多份向被告寄送的警告或催告函或向有关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食品药品监督局投寄的举报投诉信。且这个官司也恐怕等不到今天,而是早在2011年就启动了。原告在法庭上矢口否认被告履行了此义务,还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原因很简单,就是要颠倒是非、混淆视听来为自己获取不当利益。

四、原告擅自关门停业完全是自己的决定,与被告无关。

原告为了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不当目的,就要将解除合同的理由归咎于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使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于是将本来完全是自身的过错进行美妙的包装后抛给被告方。如(1)原告称被告不具备“二店一年”的条件:被告不得不说,当时签合同时,被告就如实地告诉了原告,原告也十分清楚,但他坚称这点不重要,重要的是他看重了这个前景美好的项目;事实也表明,这“二店一年”的条件当时虽然不具备,但并影响合同的履行和原告的正常经营。(2)磁波共振器是“三无”产品:该器材本身就是被告推广本项目的核心技术,它并不是市场流通的产品,而是本项目加盟连锁店专用的按摩仪器,仅为视力康复纯物理训练的一件器材而已。(3)工商卫生等政府部门查处:作为一家新开张的门店,所涉经营又是有关视力保健康复的新项目,有关部门来进行检查十分正常,检查过后并没有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门店禁止营业才是问题的关键。如果是行政处罚要求关门停业无法经营,那解除合同被告心服口服。(4)被告未对原告的品牌店进行推广:从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不仅仅是印制了彩色单页广告放在各家门店内供用户免费索取,而且向新闻晨报、生活周报等报刊媒体做过不少广告宣传。更何况,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被告必须为原告单独进行品牌推广的义务。(5)被告未对原告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前已专述,在此不赘。

由上可知,原告提出的解除合同的理由根本不成立,因为没有哪一条理由能达到使得原告无法经营、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实现合同目的的结果,相反,原告实际利用经营资源用于经营长达一年并获益,且该项目还给其家属(马小某)带来了真切的视力恢复体验,被告认为,唯一合理可信的理由就是原告自己不愿意再经营而决定关门停业。

综上所述,本案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被告已经切实履行了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原告终止经营应归咎于自身疏于管理,投资行为失败而甘愿自行承担商业风险的自主决定。

以上意见仅供**法官参考。

                            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

                                 吴寿腾  覃向都律师

                                二0一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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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向都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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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覃向都
  • 执业律所: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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